伤残鉴定为向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委托,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另,委托人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那么,伤残鉴定可以多次进行吗?
事实上,除非是法院指定的鉴定,伤残鉴定为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没有鉴定次数的限制,也即受害人可以进行多次鉴定。但是否需要进行多次鉴定应当从受害人自身利益角度考虑:
1、鉴定需要交纳费用
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根据伤残鉴定的难度不同,各地在数千元不等。故,对受害人来说,赔偿需要考虑成本,如果进行多次鉴定的,那么受害人就会增加费用,但最终只能向对方索赔的鉴定费,只能是法院认可的那一次。
2、鉴定应当考虑索赔进程
伤残鉴定是需要时间的,鉴定时间根据规定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为治疗终结后,过多的伤残鉴定会增加索赔准备时间,也改变了伤残鉴定时间,很可能降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导致不构成伤残。
*特别提醒:
伤残鉴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进行。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detail/id204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