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伤残级别的要求,并记载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受害人根据该意见为证据,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伤残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往往巨大,为此,如果符合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应当积极委托鉴定,并主张伤残项目的赔偿。在涉及伤残鉴定的问题上,有两个方面的时间问题,一个是受害人委托鉴定的时间,一个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
一、受害人委托鉴定的时间
委托鉴定的时间不能随便,根据《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出院也即为医疗终结,此时,受害人即可开始委托相应鉴定准备了。一般性的伤害在事故发生后3--6月内医疗终结,此时应积极委托鉴定。重伤后案件通常要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后方才达到医疗终结,如颅脑损伤,此时应适时选择鉴定。
鉴定过早或是过晚都会影响伤残的等级,受害人应当认真对待。
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对于那些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一般不得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当然,鉴于鉴定的自由度,委托人可以和鉴定机构自由约定鉴定的时间,但从受害人角度出发,应当不影响自己索赔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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