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适用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根据相应委托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鉴定。伤残鉴定可以由受害人委托鉴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时,需考虑鉴定时间的把握和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一、鉴定时间的把握
法定的鉴定时间根据《评定》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也即治疗终结后。如果相关利益人对医疗终结时间有异议的,也可以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实践中,医疗终结常发生在出院后,但鉴于受害人身体素质的不同,何时医疗终结可因人而异。鉴定时间的早晚影响伤残鉴定的结果,为此,把握好鉴定时间对受害人赔偿很关键。
受害人应适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如果待伤害康复完毕,很难获得伤残等级或是更高的伤残等级。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应当是具有合法鉴定资质并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的鉴定机构,且选择离受诉法院地近并声誉好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来说,较好。
是否进行伤残鉴定是受害人自己的选择,及时鉴定能更好的协助自己索赔,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此外,鉴定时,有必要让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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