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也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认为其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再审程序重在监督和纠错。
再审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提起阶段,一个是审理阶段。下面介绍再审案件的提起阶段内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同样适用再审程序):
要想提起再审程序(实践中比较困难,尤其对于当事人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的当事人是再审发起的主体,具体为:
(一)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事实和理由: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决定主体: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1. 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认为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 主体:上级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认为下级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主体:当事人;事实和理由: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是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此外,还存在检察院基于检查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理由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是程序违法,具体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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