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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处理 2019-12-02 09:36:5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是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法院要运用简易程序审理,需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一种是约定。法定的情形规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约定的情形见该条第2款,指非法定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但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例外情形,具体为: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交通肇事者逃逸);2. 发回重审的案件;3.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4.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5.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 其他依照相关规定不适用的案件。符合以上其中情形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也不得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的主要优势和特点:
 
1. 起诉方便
 
如果出现原告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又困难的,那么,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 受理方便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 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各方一致同意的,可采取试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4. 审判组织简便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 审理期限短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个最大优势在于法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即使延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
 
备注: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大多可以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2/2794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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