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起诉,是指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就受损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交通事故的原告必须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姓名、名称的身份是确定的,如能提供被告身份证或驾驶证、工商注册信息等,则证明被告是明确的。
3.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
4.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
(二)交通事故案件起诉需要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及户口性质证据
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出生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伤残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2.证明被告身份证据
包括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行驶证、被告身份证、驾驶证。
3.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即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明机动车投保证据
即保险单(证)。
5.原告伤情证据
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丧葬费发票等。
6.误工费和误工损失证据
包括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单、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
7.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
居住证、居住辖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发生前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单、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
8.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
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死亡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9.受害人死亡的证据
即死亡证、火化证明。
10.交通费证据
包括汽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
11.其他相关证据
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提交。
(三)起诉形式
1.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审理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与受理(立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原告缴交受理费后,诉讼程序开始。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自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起诉状的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原告和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5.开庭通知
法院审理案件,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加快庭审进程,早日结案,在起诉时要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争取使他们能够及时领取传票。
6.举证与证据交换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确定。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为15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开庭审理是交通事故诉讼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任务在于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原被告双方陈述己方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和意见。
(3)一审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能够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并告之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4)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各方当事人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一审判决生效,法院一般在判决书上加盖生效章确认判决生效,原告才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
9.一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重新鉴定,相应审理时间也会延长。
(二)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缴交受理费。
2.受理立案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5.二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三、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以及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期限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五)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起诉,是指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就受损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交通事故的原告必须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姓名、名称的身份是确定的,如能提供被告身份证或驾驶证、工商注册信息等,则证明被告是明确的。
3.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
4.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
(二)交通事故案件起诉需要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及户口性质证据
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出生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伤残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2.证明被告身份证据
包括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行驶证、被告身份证、驾驶证。
3.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即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明机动车投保证据
即保险单(证)。
5.原告伤情证据
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丧葬费发票等。
6.误工费和误工损失证据
包括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单、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
7.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
居住证、居住辖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发生前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单、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
8.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
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死亡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9.受害人死亡的证据
即死亡证、火化证明。
10.交通费证据
包括汽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
11.其他相关证据
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提交。
(三)起诉形式
1.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审理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与受理(立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原告缴交受理费后,诉讼程序开始。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自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起诉状的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原告和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5.开庭通知
法院审理案件,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加快庭审进程,早日结案,在起诉时要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争取使他们能够及时领取传票。
6.举证与证据交换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确定。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为15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开庭审理是交通事故诉讼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任务在于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原被告双方陈述己方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和意见。
(3)一审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能够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并告之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4)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各方当事人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一审判决生效,法院一般在判决书上加盖生效章确认判决生效,原告才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
9.一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重新鉴定,相应审理时间也会延长。
(二)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缴交受理费。
2.受理立案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5.二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三、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以及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期限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五)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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