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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必然的确定力 2018-02-11 11:16:10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了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依据该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后,应综合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经过、事故证据及成因分析、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或是意外原因等。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民事赔偿的依据,但是其不是绝对的,也即其不具备必然的确定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庭上还需经过进一步的查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确切的推翻交通事故认定内容的证据,那么,事故认定书可不被认可,进而作为裁判的依据。我国地方上的司法实践与指导明确了上述内容。以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为例,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果经审理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不准确,其可以先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如果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里所谓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也即法院可以不采纳事故认定书中被法院异议或是否定的内容,而径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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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2/2210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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