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医疗费用的追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那么,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要满足以下 3个条件:
1.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倘若不先予执行的话将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倘若没有履行的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对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也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3.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此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当然,保证人应当要有合法的收入或者是拥有固定的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且还需要出具一份出面保证书。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倘若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此意,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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