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据,是对事故责任划分的书面证据。但是,人民法院不一定会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进行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但是认为公安交管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8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在受理损害赔偿案件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的意见,上一级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如果在15日内没有通过书面作出回复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其上一级部门征求意见,上一级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后15天内作出书面的回复,但是如果在15日内没有作出回复的,也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所查证的事实以及所有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或者是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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