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得出,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而且贯穿于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突出地位表现在它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着事故各个阶段的处理,包括民事赔偿的处理、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理解事故认定书的地位需要首先了解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为:
(一)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
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证据及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过错与责任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处理单位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途径可以和解、调解或是诉讼,诉讼条件下,各方均需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明确和自己的主张,此时事故认定书为法院认可的最为基本的证据。作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事故认定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如果没有可靠、完整的证据可以将事故认定书推翻,法院将会依照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也即当事人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