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目的在于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各方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下列规定的日期开始时调解,并于调解开始后的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具体为: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事故导致受害人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的事实以及《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在计算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时,对人身损害项目赔偿,适用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计算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等时按照实际票据、单据证明的价值或是财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至于什么时候赔偿义务人付款,以及付款的方式,由各方在调解协议中一致协商确定,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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