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无法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管部门勘验、检查事故现场之日起10内,或者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开始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1、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2、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在院治疗的,调解从治疗结束之日或者是伤者定残之日开始;
3、因交通事故导致各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各方财产损失的数额确定之日起开始。
交管部门调解的期限是10天,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交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管部门也要制作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如果在调解期间任意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诉讼,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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