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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与交警部门的调解 2018-10-17 11:57:02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也可以在交警部门的干涉下通过调解的途径处理赔偿事宜。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民法平等、自愿的体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事故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于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当事人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性质,其所记载的内容包括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②事故当事人姓名;③事故车辆的驾驶证号、车主联系方式、④事故车辆的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⑤事故发生状态 、碰撞程度;⑥确定的赔偿责任等内容。
 
自行协商适用于各方争议不大,且态度友好积极的情况,否则也难以进行。
 
二、调解
 
调解需要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向交通警察或是交管部门申请,交通警察或是交管部门也才会受理。对于调解可以由交通警察现场调解也可以事后各方一致向交管部门申请。
 
调解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即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可以解除调解,或是当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完善的赔偿内容终归还需得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0/2279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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