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加之其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都会赔偿的地位,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多多少少都离不开保险理赔。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交强险理赔不足,并致害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那么,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紧接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义务。
一起车祸案件中,如果致害车辆没有投保任何险种的,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将如何承担呢?
鉴于交强险的强制险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1、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不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也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连带责任情形
当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致害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肇事司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两种替代赔偿内容,仍是替代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理赔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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