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保险的肇事机动车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保险,即使存在保险,也不免除肇事者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一方口口声称让受害人去找保险公司赔偿的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我们说肇事机动车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受害人的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机动车存在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与受害人之间的事故关系而产生的。通常,如果没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配合,受害人独自无法向肇事机动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其次,对事故损害的赔偿,保险公司只是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理赔限额内的替代赔偿责任,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包括肇事者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依然需承担赔偿。
事故伤害尤其是哪些可能存在后续并发症的伤害,其损失不是一时间就能确定的,很可能要通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总损失额有可能大于保险理赔数额。此时,保险公司的赔偿就不足以承担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当事人之间来划分承担。当事人之间划分保险理赔不足额的赔偿责任比例,与事故责任大小、事故发生的主体等因素有关。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固然要赔偿,但是一方面肇事者一方有义务协助理赔,一方面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一味的把赔偿推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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