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虽然是国家强制险,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辆都需投保。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机动车不投保或是投保到期没有继续续保的情况。那么,倘若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致害车辆,其没有任何保险包括交强险,对于事故损害,在赔偿上,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没有交强险,不意味着受害人就没有获得交强险理赔的权利。在我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投保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那么,其自身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的地位。也即,人民法院支持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针对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此时,投保义务人扮演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角色,其享有保险公司法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使投保义务人的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也需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
还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当出现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在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在投保义务人承担了相应的交强险赔偿义务后,交通事故损失还有不足的,则可适用一般性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交通安全法》76条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配损害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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