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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险,可以一起起诉保险公司吗? 2018-03-09 09:56:59
         作为机动车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以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同时,投保人还可为自己的车辆头投保商业三责险、精神损害项目险等商业险种,对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能力进行补充。实践中,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险种放置在一起,统称为全险。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致害导致他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车辆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大小分担。也就是说,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若致害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则交强险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责险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再不足的,再由各方依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分担。这里,商业三责险也成了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车祸案件中,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保险险种主要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受害人如果起诉的,可否把交强险公司和商业三责险公司一并起诉呢?

         答案是:肯定的。

         《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定的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若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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