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致害导致他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车辆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大小分担。也就是说,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若致害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则交强险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责险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再不足的,再由各方依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分担。这里,商业三责险也成了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车祸案件中,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保险险种主要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受害人如果起诉的,可否把交强险公司和商业三责险公司一并起诉呢?
答案是:肯定的。
《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定的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若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起诉内容,欢迎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或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了解。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39/2240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