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一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肇事者及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在诸多的赔偿义务人当中,保险公司承担者着重要的角色,因为根据规定,在当事人分担损害赔偿前,对于事故损害是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有如下内容:
(一)交强险先赔
对于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肇事机动车有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肇事机动车无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二)商业三者险承担第二顺序的理赔
事故损害严重时,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通常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都比较高,为此,能承担较大数额的损害赔偿。
(三)当事人之间分担
在两类保险对事故损害都不足以完全理赔的时候,对于仍有不足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
需要注意内容:
1、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需注意,交强险只承担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商业三者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予赔偿。
2、减责或免责情形
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会存在减责或是免责的情形,其通常由法律规定或是明确在保险具体合同条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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