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也需承担赔偿,是这个理么?
答案:是的!
我国设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制度。凡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交强险的特殊性在于其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都应当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交强险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分别针对交强险承担或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其中,各个限额项下又分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针对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具体有: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与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理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相比,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理赔非常少。
还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存在不予理赔的情况。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外,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即使交强险给予了赔偿,也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故,在车祸案件中,即使受害人全责,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应因为全责就放弃赔偿。而且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致害机动车一方还存在无过错赔偿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损害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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