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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5-05-27 18:10: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2006年起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尽管逐年增加,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仍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常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我们对投保义务人做个界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相对人。在交强险制度下,投保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即又称投保义务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当然包括自动车所有人,但不完全局限于此。据保险法的原理,只要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成为投保人。则机动车所有人之外,其经常驾驶该车辆的家庭成员、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管理人等,都对该机动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投保人。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则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么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有注意交强险标志的义务,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因此当侵权人不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时,实际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都存在违法行为。则应由侵权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由侵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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