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虽然这是国家强制的保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机动车车主未及时购买交强险或者不买的情况。
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在承担责任上是有区别的。
◎机动车已购买交强险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
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即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的任一项的责任限额)的赔偿,才由机动车方和受害人按照各方之间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超出交强险限额备份赔偿又包括超出赔偿总额和分项赔偿限额。
交强险的死亡伤残损失、医疗费、财产损失中的任一项的赔偿数额超出该赔偿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再赔偿。
简单的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为2万元,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限额只赔偿1万元。那么,其中超出的另外1万元是按照各方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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