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对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且不垫付费用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即交强险绝对不赔的情形包括4种: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不赔;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不赔;3、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而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或修理后贬值造成的损失等不赔;4、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不赔。
其间并不包括驾驶人醉酒、无证、吸食毒品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一般认为,若交强险承担以上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甚至放纵了此类违法驾驶行为。
但从交强险首要功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来看,能够安定社会,符合其立法目的。其次交强险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违法驾驶的侵权人予以追偿,且保险公司比受害人更具有追偿能力,相反增加了制裁力度,而不会放纵此类违法行为。
尽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9条,规定了醉酒、无证驾驶、车辆被盗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4种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不赔偿损失。但《侵权责任法》52条只规定了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免责,只垫付抢救费用。即两法对其他几种情况,关于醉酒、无证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因此在2012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经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则醉酒、吸毒、无证驾驶或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