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害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这个时候基于没有相应的保险合同作为保障,就不会存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那么此时,事故赔偿该如何处理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对不存在交强险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相应规定,为: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是说,对机动车有交强险投保义务的人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本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责任,将首先由投保义务人替代承担。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义务包括交强险中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以及交强险相应减责、免责内容。
投保义务人优先承担赔偿的义务包括:
1、支付应当由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有责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支付应当由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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