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为此我国对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又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私家车当“专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除外责任。
因此,私家车当“专车”运营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若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车辆非法运营为由拒赔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索赔,维护自身最大权益。
2、商业险
商业险不属于我国强制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因此此种情况下,商业险是否赔偿主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但是,结合实践经验来看,私家车当“专车”运营,改变了私家车的用途,不符合当初投保时合同规定的情形,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此种情况下,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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