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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投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出借人被判在保险限额内担责 2015-09-23 17:07:56
摘要:出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与驾驶人应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为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成为了每一个车辆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为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这些都是由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那么如果是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并不是由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该出借人是否也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呢?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2年1月22日,张某在到其弟开的饭馆吃饭时,将其购买但未投保交强险的面包车借给其弟使用,后其弟又将该车转借给李某。李某驾驶该车与赵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所载赵某7岁女儿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夫妇将李某和张某共同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对面包车的所有人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后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张某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交强险,而且还把该车辆借给其弟驾驶,致使赵某夫妇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张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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