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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应该如何赔偿? 2018-02-07 11:14:4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赔偿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是包括机动车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4种情况;而无责任赔偿限额就是机动车对事故不负责任1种情况。

        根据《条例》23条的规定,有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可用下图表示有责任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的3个赔偿项目:


  有责任赔偿限额(元) 无责任赔偿限额(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100元

        那么,要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应该如何赔偿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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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36/22101.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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