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机动车辆有交强险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均应当给机动车辆投交强险。有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有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如果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机动车方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因此,不管是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总额还是各分项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损失、医疗费、财产损失) ,保险人(保险公司)均不再进行赔偿。
二、涉事的机动车没有交强险
在实际情况下,涉事的机动车存在没有交强险的情况。如:涉事的机动车刚刚买回来没来的及投保、涉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刚过期未来得及续保、又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根本就不想投保,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进行赔偿呢?如果涉事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应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才由机动车一方和受害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三、小计算
2014年6月22日,深圳市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有80%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20%责任。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一方医疗费为30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
1、机动车有交强险的: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的医疗费20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分别按照侵权人和受害人责任来赔偿。
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额:20000×80%+8000×80%=22400(元)
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20000×20%+8000×20%=5600(元)
2、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按照上述的计算方式计算。所以,实际上,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2000+22400=34400(元),受害人所要承担的赔偿额和机动车有交强险同样是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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