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对交强险的相应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交强险给以了相应明确。交强险承担保险理赔的对象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也即第三人。
交强险的特殊性在于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交强险都应当赔偿。具体为:
一、交强险的有责责任限额
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对其他方当事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在其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共计122000元。
二、交强险的无责责任限额
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对其他方当事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在其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以上共计12100元。
从上述内容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也需赔偿。那是因为己方的交强险需要在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理赔限额为1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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