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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强险已经过期,问是否需要划分责任 2017-11-13 16:59:34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强制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目的在于保护因机动车致害导致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机动车不投保交强险的,当发生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情况时,法定的投保义务人有替代原本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理赔范围数额的义务。

        也即,既然你不愿意去投保,那么你就来承担赔偿!

        试问:如果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均没有投保交强险的,那么,是否还存在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呢?

        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是根据事故责任有无直接确定的,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有事故责任的,则保险理赔最大限额为122000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中而,则保险理赔最大限额为12100元。当投保人不去投保交强险时,事故责任认定依然重要,一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其替代交强险承担的保险理赔数额是不一样的。故,事故责任认定依然重要。

        在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后,针对双方交强险均已过期的情况,事故赔偿处理应当为:

        1、由各方依照事故责任的有无,先行替代承担对方损害中应当由交强险予以保险理赔的部分;

        2、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后的损失,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作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直接依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即可。也即:主次责任的,一方70%、一方30%;同等责任的,各50%;如果一方无责的,那么就不承担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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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36/2114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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