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各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具体来说,如果对方只有交强险,而己方为全险的,那么赔偿问题应当是这样的:
一、对己方的损失
因为对方只有交强险,所以对己方的损害,先有对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也即:
1、对方无责的,对方保险公司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合计最大12100元;剩下的损害由己方自己承担。
2、对方有责的(全部、主要、次要、同等),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最大122000元;剩下的损害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二、对对方的损失
因为己方是全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由己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具体参照上述);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己方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第二顺序的理赔义务。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足以赔偿对方的损失,则按照各方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剩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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