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一方次责的,意味着他方主责。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大小决定了各方事故赔偿责任的大小,当然,前提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保险理赔。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次责的,那么对方主责,也即意味着各方对事故都承担事故责任。那么,在赔偿问题的处理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对于对方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有:
1、由作为致害方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其中,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00元,共计12100元。
2、交强险理赔不足,如果致害机动车有商业三者险的,那么由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时,适用保险公司有关减责或是免责的相关规定。
3、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那么事故剩余的损失由双方机动车在事故责任确定的份额内分担。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责方与次责方的事故责任比例通常为70%与30%,也即主责方将承担70%的分担比例,次责方将承担30%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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