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性质在于其保险的特殊性,也即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交强险都需要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第8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将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具体有:
1、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包括全责、主责、次责、同责,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的保险理赔义务,共计122000元。
2、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那么,交强险理赔中的受害人是指谁呢?
依据《评定》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总的来说,交强险是赔偿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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