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车引发的赔偿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已有相应的规定,该条明确: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租用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事故赔偿,则先由租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为:
一、交强险先行赔偿
交强险分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有责责任限额:其总额122000元,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如果租用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呢?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由法定的投保义务人替代承担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义务。也即如果出租人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人的,如租车公司,那么,其应当替代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义务,且数额为交强险法定的保险理赔数额。
二、租用人承担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害超过了交强险的保险理赔限额,那么应当由租用人也就是租用驾驶员自身来承担。
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时,其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所谓过错是指如下情形: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出租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用的驾驶人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如饮酒;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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