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规定,不论是保险车辆承担事故与否,交强险都将在保险车辆有责责任限额以及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
既然,交强险是被保险机动车辆有责也得赔偿,无责也得赔偿,那是不是交强险什么情况下都会承担保险理赔义务呢?答案并非如此。
一、不予承担保险理赔的情形
有一种情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那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中确定的,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不实际承担保险理赔的情形
所谓不实际承担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虽然形式上进行了赔偿,但是其享有追偿权。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依据该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下保险车辆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当给以保险理赔,但在理赔后,享有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权利,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保险理赔,但是其事实上享有的追偿权又让其本质上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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