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2条再次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制度,投保人和适格保险人必须投保和承保,无自由选择权;第4条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交强险投保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从而导致机动车辆无法上道行驶;第24条规定对于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未投保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索赔;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总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将面临机动车辆无法上路行驶、机动车辆被扣留、被处以罚款等方面的法律后果,因此,交强险作为我国强制险的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及时投保义务。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188-9691为你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更多详情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