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上下班途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那么,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劳动保障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伤害可能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高空抛物、可能是他人的故意伤害,也可能是建筑物倒塌甚至于动物致害,这些原因的发生的意外伤害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可存在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只有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上述“非主要责任”,事实上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只有在这三种责任下,受害职工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承担主要责任、全责责任的职工,其伤害是无法走工伤理赔流程的。只能按交通侵权法律自行处理赔偿问题,且其赔偿标准也无法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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