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并非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员工在事故中并非承担主要责任的或全部责任的,员工受到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搭乘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导致人身损害的,无论员工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只要其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搭乘城市轨道交通遭受伤害的,都可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 “上下班途中”应该如何定义呢?怎么确定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呢?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认定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的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上下班途中”可以定义为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内走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合理的居住地。如果员工在上述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申请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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