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致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从以上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非受害人本人。
受害人本人在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遇到伤害,也不会认定为工伤;此外,如果因受害人本人故意或者醉酒吸毒和自杀自残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
由于上下班乘坐的交通工具和路程一般是一定的,因此正常上下班的时间也是一定的,如果受害人在上下班途中去做其他事情,超出正常上下班时间和更改上下班路线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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