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经常会问:对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热认定书可以走诉讼途径认定其不合法或是不合理么?事实上,对于作为交通事故证据的事故认定书,是不能只针对其提起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车祸案件的处理中非常重要,其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记载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关键内容。通常的,事故认定书可直接作为各方当事人民事赔偿、交管部门行政处罚以及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那么,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一般来说,可有两个途径:
1、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的目的是重新获得对事故认定的机会。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就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诉讼中推翻
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事故处理的证据,故在法庭上,法官还会就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各方有无异议进行询问,如果各方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违法或是不合理的,可积极向法庭说明,进而获得减弱事故认定书效力或是将其推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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