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前提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交管部门依职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因此不能申请复议。但是,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的重要地位,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申请复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各方当事人有对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不符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时需要载明复核请求以及提交复核的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于复核申请人来说,复核的目的自然是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新一份事故认定书。根据规定,交管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可有两种复核结论:
一、责令重新认定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是事故调查及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维持原事故认定书内容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并调查程序合法的,那么,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短,为此,在复核前,甚至于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前,当事人就应当作好必要的准备,或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尽快为最大化的维护自身权益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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