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车祸处理最为重要的证据是什么,那么一定是事故认定书,不论是后续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犯罪的追究,都是以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为基础的。虽然事故责任可在诉讼中推翻,但其证据力不容小觑。
《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那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都有哪些呢?这可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得到答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以及交管部门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是可以申请符合的。所谓复核,也即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成功的,意味着会有一次对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的机会。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4/2811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