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交通事故的侵权纠纷的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往往牵涉众多的当事人,导致各方责任不清,赔偿问题纠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的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强制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强制责任保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针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机动车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保险,而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换言之,即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
因为在租赁、借用的情形下,机动车已经脱离车主的控制,实际控制机动车是承租人或者借用人,并且他们也是机动车的运行中的受益人,这种收益并一定是经济利益,只要是因机动车而获得了便利,即受益。因此,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标准,在承租人和借用人的驾驶下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应当由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种应尽的义务包括对车况不良的提醒义务,也包括对承租人、借用人驾驶技能的审查义务等。但是,这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可以参考下列条文了解。
《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街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出借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机动车肇事的,如何赔偿?
2024-11-24 08: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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