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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如何赔偿? 2018-07-04 02:12:29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即己方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己方就无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呢?

       并非如此,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要看事故发生的主体。事故主体不同,赔偿责任比例的分配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分3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事故主体为机动车与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责任方根据过错予以承担。

       因此,在对方全责、己方无责的情况下,己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以及财产诉讼赔偿限额100元)赔偿给对方机动车共计12100元的赔偿。

       二、事故主体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考虑到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对方为非机动车、行人全责的情况下,己方作为事故机动车一方,首先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对方12100元的赔偿后;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己方还要承担10%的赔偿比例。

       相反,在对方为机动车时,己方无责,己方则无须承担事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可以请求机动车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事故主体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双方当事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赔偿责任比例完全由事故责任予以确定。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由对方自行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己方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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