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要看事故发生的主体。事故主体不同,赔偿责任比例的分配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分3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事故主体为机动车与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责任方根据过错予以承担。
因此,在对方全责、己方无责的情况下,己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以及财产诉讼赔偿限额100元)赔偿给对方机动车共计12100元的赔偿。
二、事故主体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考虑到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对方为非机动车、行人全责的情况下,己方作为事故机动车一方,首先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对方12100元的赔偿后;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己方还要承担10%的赔偿比例。
相反,在对方为机动车时,己方无责,己方则无须承担事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可以请求机动车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事故主体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双方当事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赔偿责任比例完全由事故责任予以确定。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由对方自行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己方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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