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决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赔偿的相关事宜:
一、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机动车全责
此种情况下,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各方的损失由各自的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各方分担。
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全责
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全责,行人无责,那么对于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后,对于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全责,行人无责,那么对于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后,对于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三、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或是行人是出于过失的全责
此种情况下,因为机动车方无责,但不能不赔,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机动车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四、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或是行人是出于故意的全责
法律不保护故意自损的行为,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或是行人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成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一方对于认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交通事故法律专业性,必要时当事人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协调下处理赔偿的诸多事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