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经由交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后,针对各方当事人于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认定。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时,那么对应的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则为无责任。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在赔偿处理上相对简单。
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的关系无论事故发生在广州,还是我国其他地区,都可以从我国统一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得到答案。
从《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6条,我们可以得出处理机动车一方全责的事故赔偿责任承担如下:
一、机动车方全责,那么可以确定事故的赔偿责任完全在机动车一方身上;
二、机动车一方有交强险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总限额122000元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交强险限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损失,机动车一方有三者险等商业险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商业险理赔不足,其他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剩余赔偿。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商业险,那么交强险理赔不足,法定的其他赔偿义务人直接承担剩余赔偿。
受害人一方如果起诉赔偿的,那么可以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及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确定的其他法定赔偿义务主体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