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依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确定双方责任。一般来说,仅因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在北京地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什么呢?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国晖律师事务所为读者作简要分析。
1.当事人肇事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当事人驾驶车辆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因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穿越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车辆刮撞在人行横道依法穿行的行人的;
8.车辆没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9.因车辆装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0.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车辆、行人的;
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并与非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非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