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承担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
(1)事故发生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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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责任的确定
事故责任四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基础,由《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剩余全部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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