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对后续案件处理仅起到证据作用,也就决定了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行为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1次为限。
复核的意义在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 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说到底,复核成功的标志在于获得一次重新认定的机会。现实中,通过复核改变认定的成功率并不高,在可浮动范围内,交管部门通常不会改变自己的原本结论,很多甚至于复核认定时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故,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建议可以依靠律师在后续的如赔偿诉讼中尝试让法院改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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