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但其究竟是属于公文书证,还是应该将其归为鉴定结论?这个问题个人见解不同,结论也自然不同,但学术上将为倾向于将其归类于鉴定结论。至于书证,其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具有很大的不同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书证的形成时间不同。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从书证的性质可以看出,在案件或纠纷出现之前,书证就已经存在了。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确定事故事实以及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才存在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的做出主体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人都可以成为书证的做出的主体。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根据《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又具有专业交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主体是有法律明文规定,其他人或机构均无权作出。
(3)制作的目的不同。书证的制作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制作,其制作的目的是对事故事实的基本认定以及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4)审查方向的侧重点不同。书证的审查侧重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等。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侧重于审查作出机关即公安交管部门的主体是否适格、做出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和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是否存在较大出入等。
综上,从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制作目的和审查方向等方面进行比较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