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过错的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包括赔偿比例的分担、刑事犯罪的构成等。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就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10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里是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有:
(1) 查明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 查明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各方无责任后,后续的赔偿处理完全可以交给保险公司。
最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实践中,各地还有不少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特殊情况,如广东省就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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